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适用
2018-01-19 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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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出现在颠覆性的变化。

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因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夫妻的另一方,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夫妻的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婚姻财产制为分别所有制而非共有制、或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所负债务,债务金额的大小不是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婚姻解释第二十四条(法释〔2017〕6号)所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债权人应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因共同生产、生活产生承担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之前是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为“推定”,之后为“谁主张谁举证”。由此引起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颠覆性变化。但这种变化是由时间界分的,即新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审理终结的案件,或尚处一审程序但辩论终结的案件,仍然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之前已裁判案件,无论在共同债务认定的理念上多么契合新司法解释,因该裁判违反之前的法律规定,系是错误裁判,如处二审程序,应依法予以改判。

附:

两司法解释的对照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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