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2018-02-13 19: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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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刑诉法第九十九条中“物质损失”(1)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实践中通通被驳回,无论被害人精神受到戕害多么严重,更不管学者论证被害人应如普通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一样有权获得周全赔偿多么完美。但,是不是任何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同等对待呢?我认为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应予支持,不能一视同仁。

如果刑诉法第九十九条是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性规定,那么,原则之外有例外,仍然具有普适性,此例外就是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2)的规定,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告人民事责任的确定,应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3)确定,据此指引,并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4),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言“人身伤亡”,是指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紧接着我们再查看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5),其中第二十二条明明白白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此,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基础清晰而又明确。

人人都有懒惰性,更何况司法具有保守性,在法律适用的惯性下,交通肇事案常常被无区别对待,就不足为奇了。重要的是,被害人能在律师的帮助下,与适法者,用他们相互熟悉的语言——“法律”,进行平等的对话,当然,前提是这位适法者是具有,谦逊、勤学、善思者。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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